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本條目彙整臺灣各縣市文化資產(包括暫定及審查中尚未列入者)遭遇火災之情形。其中亦包括 《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982年制定前之案例及立法後受矚目之其他個案。 臺灣歷史建築遭逢災變,常常消失殆盡,雖然臺灣雖然對於古蹟文物要求須擬定防災計畫,進行防災管理維護,但屢屢發生的火災事故,凸顯台灣文化古蹟對於防火管理機制之輕忽。[1]除此,許多未登記古蹟的古厝因為位於都市更新區域,鄉土人士為免建商拆除通常都會提請登記,但多是在送文物審查期間便突遭遇祝融,此類事件亦暴露了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所面臨的挑戰,但也由於其特殊性而引起輿論重視及討論。 本表選擇列入的標準,並不僅限於已受到公部門文化資產審議後,公告指定和登錄的文化資產,而是包含所有具備特定時代之不可再現的技術與風格等,具有歷史保存意義之構造物。以一些依照原貌修復或重建,並於受災前或者之後被指定登錄受到保存的案例(如西門紅樓、林家花園來青閣、松山菸廠、撫臺街洋樓等)為例,本表所選擇之受到火災的建築案件,如果沒有因為完全被焚毀、無法重建而留存至今,也皆因其反映時代精神或特定時空之社會背景,而具有被指定成為法定文化資產的潛力和可能性[2][3][4]。 法規界定、權責與罰則毀損原因長期以來在臺灣均有被指定古蹟或指定後古蹟被無名火焚毀之案例,古蹟發生火災之主要原因分為:
以美國為例,其主要古蹟火災發生原因為配電系統起火,平均占所有古蹟火災的24.6%,其次即為人為縱火,占總數18.3%[5],然在臺灣的案例中,由於大量指定或尚未指定之文化資產長期遭棄置,沒有配備電力,因此被確定為配電系統起火之案例極少。 此五種主要火災發生原因中以人為縱火最難防範,即便知道誰有縱火的可能,但礙於法令不周、罰則不明、政府相關單位未盡監督保護之職責、民眾漠視,進而使有心人能輕易達到毀壞目的。在過去的案例中,許多案例都遭到質疑與古蹟本身的條件或改建利益有關,但仍有被縱火犯隨機點火之案例。 列表以下依相關資訊條列各文化資產遭遇火災的情形
遭縱火物件以下為疑似或確定遭縱火之各文化資產物件
參見![]()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参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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