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局牌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消防救援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承担宁夏的火灾扑救、消防监督、抢险救援等职责。 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夏省银川市公安局于1950年5月成立了交通消防队,辖一个消防班,共12人。1952年6月,交通消防队增编为2个消防班,共20人。1954年9月,宁夏省撤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消防队撤销,仍保留消防班。[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1958年9月,银川市公安局消防队在新城增设一个消防班。1960年2月,吴忠县公安局建立消防队。1964年,石嘴山市建立公安消防队。1965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了第七处(消防、交通处),银川市设立公安消防大队、编有2个消防中队,固原县建立公安消防队。1965年5月,根据《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告》文件要求,公安消防队伍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66年底,宁夏全区共有1个公安消防大队、5个消防中队、10辆消防车、消防民警210人。[1]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9年3月,宁夏全区公安消防队分别交由当地军分区代管。1973年10月,宁夏全区公安消防队转交公安。1973年11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消防总队。到1974年底,宁夏全区共3个消防大队、8个中队。1976年1月,银北地区消防大队改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1976年3月,灵武县、青铜峡县成立消防中队。1979年9月,中宁县、平罗县、西吉县成立消防中队。[1] 1983年1月,宁夏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消防处,又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处。1982年11月,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处改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银川、石嘴山、银南、固原4个大队改为支队。1996年8月,公安部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编制表(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设消防局,又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为正师级。[1]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举行[2]。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举行了授旗授衔和换装仪式[3]。2019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掛牌成立[4]。 2024年6月,各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加挂驻地省、市、县三级消防救援局牌子,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局牌子。[5][6] 职责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承担下列职责:
组织机构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属于三类总队。 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机关设有灭火救援指挥部、政治部以及14个业务处室[7]。
此外,总队机关还设有1个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下辖有6个消防救援支队,包括5个地级市支队和1个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8]。
救援力量截至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共有执勤消防站70个。[9] 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为三类总队,编制总额1976名,其中干部671名、消防员1305名。 行动2016至2020年间,宁夏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4.27万次,出动消防救援人员57.58万人次,参与扑救火灾2.03万次,处置其它各类灾害事故2.24万次,抢救人员7417人,疏散人员5万人,抢救财产价值20.33亿元。[9] 历任领导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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