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節日與歲時列表本文列出中華民國的主要節日與歲時,包括放假和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與節日,以及常見的傳統節日。 紀念日及節日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實施。2001年起,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各級學校實行「週休二日」,即每週六、日放假,每週六、日屬於國定假日。2006年中秋節假期以來,節假日如遇到週二、四等,還會採取中間上班日(週一、五)調整放假,形成至少4天連續的「彈性假期」(但擇另一星期六補班、補課)。2015年起,對公部門實施節假日與週末重疊則補假的新假期制度:若與星期六重疊,則星期五補假一天;若與星期日重疊,下星期一即補假一天。私人事業單位自2016年1月1日起亦將全面實施勞工「週休二日」,自此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臺灣適用「雙週84工時」的勞工,放假規定大致與1998年到2001年的「隔週週休二日制」放假規定相同,不過也有與勞工約定比照公部門休假的私人事業單位。2015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雙週84小時的工時上限改為單週40小時,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法案三讀通過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此修正案不包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彈性工時勞工。 2019年,行政院為考量分散春節輸運,核定於2020年起,除夕前一日(即小年夜)也調整放假,但另擇一星期六補班、補課,自此春節假期將至少長達7天。 近年來節日法制化呼聲四起,2025年5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國國民黨和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5月28日公布實施。原本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2025年6月6日廢止。 國定假日與節日列表中華民國的國定假日與節日,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實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除此之外,中華民國實行「週休二日」,即每週六、日放假,有時尚有「彈性放假」的情形出現。例如放假日遇到星期六與星期日時,補假一天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3條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第 7 條紀念日,各機關應懸掛國旗, 因10月有中華民國國慶日和台灣光復節這兩個與中華民國密切相關的紀念日,故當月亦俗稱為「光輝十月」[1]。
傳統歲時參考在法律制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內有,在民間尚有一些傳統的歲時祭儀日。此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節日,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5][6]
國軍紀念節日
縣市紀念日2014年3月13日,臺南市政府為紀念於228事件中遭政府槍決殺害的律師湯德章,訂其槍決身亡日為「台南市正義與勇氣紀念日」。 已廢止節日
參考文獻![]()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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