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是1949年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 背景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史称“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共同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已在1946年破裂),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此后,各民主党派[1]、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海外华侨纷纷发表声明、宣言、通电,响应“五一口号”。随后,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海外华侨代表人士,从中国各地及海外陆续抵达解放区,与中共代表协商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事宜[2][3]。 1948年9月18日,正值自香港北上赴东北解放区的第一批民主人士沈钧儒、谭平山、章伯钧、蔡廷锴等人已启程但还未抵达之时,中共中央致电中共中央东北局,要求在民主人士抵达哈尔滨后,由高岗、洛甫、林枫代表中共中央东北局,征询民主人士对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北平民主人士符定一、吴晗、刘清扬等人抵达河北省平山县李家庄后,周恩来曾多次看望他们,听取他们对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随后,周恩来根据自己及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李家庄的民主人士会商的情况,拟出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文件草案,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审定之后,于1948年10月8日以中共中央名义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电发中共中央东北局高岗、李富春,向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征求意见。该文件中称:“中共及赞成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第五项的各主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是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参加人员。这就基本确定了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党合作中参加党派的基本条件、标准及范围。该文件附件《提议邀请参加新政协的单位表》中,对各民主党派的排序为: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救国会、民促、民联、民建。中共在《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中称:“所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单位是否适当,有无增加或减少,均请诸先生考虑见复。”[1] 当时,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多数尚在香港、或者正在北上赴解放区途中。沈钧儒等人希望中共能够把《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文件草案转发到香港,以便征求在香港的民主人士的意见。中共中央乃于1948年10月30日致电中共中央香港分局,着后者抄送在香港的各党派人士,“并由潘汉年、连贯分访他们或邀请他们一起聚谈,征询他们意见”[1]。 1948年9月到1949年1月,共有三批民主人士自香港北上抵达东北解放区,中共中央指派中共中央东北局负责人高岗、李富春先后组织了两场座谈会,就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者、讨论事项等进行讨论。中共中央香港分局负责人方方、潘汉年也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就筹备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问题征求了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意见。同时,对从上海、北平、天津陆续抵达中共中央统战部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李家庄的民主人士符定一、吴晗、胡愈之、周新民、楚图南、雷洁琼、田汉等人,中共中央统战部也多次组织这些民主人士座谈周恩来起草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草案)》及中共中央统战部起草并经周恩来批准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等文件,听取意见[1]。 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与抵达哈尔滨的各界民主人士代表就成立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3]。协议认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应由中共以及赞成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第五项的各主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共23个单位参加,其中党派参加单位是:中共、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救国会、民促、民联、民建、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主党派排序与中共在《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提出的排序完全一致[1]。 按照原计划,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将于1948年秋在哈尔滨召开。但是,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迅速发展,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乃决定改在北平召开。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批准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及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建议。不久,国共北平和谈破裂,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渡江战役中先后攻占南京、上海,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迅速推进[1]。 在此过程中,周恩来在西柏坡审阅修改了《参加新政协筹备会各单位民主人士候选名单》,并且与《关于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等文件印成册,送交各方协商[1]。 1949年3月10日,李维汉抵达北平后,与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广泛交流,逐一走访了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谭平山、周建人、马叙伦、蔡廷锴等20余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征求筹备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和党派工作的意见。1949年5月23日至28日,周恩来、林伯渠分别约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就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1]。 1949年6月1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预备会在北平香山毛泽东住所双清别墅举行。会议通过了《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各单位代表名单》,确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新政协”)的单位仍是23个,但各民主党派的排序调整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救国会、民联、民促、致公党[1]。 召开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中南海勤政殿成立并开始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至6月19日会议结束[4][3][5]。6月15日会议开幕时,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解放军总司令朱德、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陈嘉庚等七人发表讲话[6]。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7][3][8]。 1949年6月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举行,由周恩来任执行主席。会上,李维汉代表第一小组作《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的说明,会议通过了《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9][7]。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负责新政治协商会议一切筹备事宜,中心任务包括[3]: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总共召开过2次全体会议,8次常务委员会议,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做了准备工作[3]。
组织条例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8]:
代表名单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共有23个单位,134位代表[3]。《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各单位代表名单》如下[14][15]:
常务委员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毛泽东等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日常事务[3]。 依据《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常务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如下[16]:
各小组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小组,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指定[17]。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小组第一小组(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之单位及其代表之人数)
第一小组的任务是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后定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各单位的代表名额。第一小组在此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于6月19日提交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体会议通过。根据该规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共45个,代表名额510人,另外还设有“特别邀请人士”,其代表资格、名额、人选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协议。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后,根据会议通过的规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工作重点之一便是促成工商、教育、社会科学等团体的筹建,协商各单位的代表名单。至此,筹备会第一小组的工作完成[17]。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小组第二小组(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
第二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后定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该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分别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谭平山、副秘书长周新民担任。第二小组共举行过四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就本组的工作交换意见之后,推定谭平山、周新民、王绍鏊、叶圣陶、沈兹九起草讨论提纲。第二次会议讨论提纲及相关问题,推举谭平山、周新民、叶圣陶、蒋光鼐(秦元邦代)、沈兹九、史良、郭春涛、林祖涵、易礼容九人组成起草委员会,由周新民、史良起草初稿。初稿起草完成后,多次向各方征询意见,并经第二次小组全体会议修改,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此后该组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并稍改文字,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提请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后,筹备会第二小组的工作完成[19]。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三小组第三小组(起草共同纲领)
第三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后定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0]。第三小组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包括华侨、少数民族、群众团体、宗教等)五个分组,其中财政经济分组的召集人是章乃器[23]。 第三小组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初稿。初稿完成后,分交陆续抵达北平的各界代表分组讨论两次,第三小组讨论三次,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两次。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筹备会第三小组的工作完成[20]。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四小组第四小组(拟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
第四小组的任务是草拟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后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推举出以张志让作为召集人的七人委员会以准备一个讨论提纲。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了提纲起草委员会提出的《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就国家名称和性质、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最高政权机关的产生办法及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与隶属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推举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五人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初步草案。第四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了董必武等五人起草的政府组织法初步草案,提交给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董必武、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对初步草案修改后,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再审议修改。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筹备会第四小组的工作完成[24]。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五小组第五小组(起草宣言) 第五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大会宣言(后定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第五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定郭沫若、胡愈之、胡乔木草拟大会宣言初稿。会后,第五小组还承担了起草《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各党派各团体为纪念“七七”抗日战争十二周年宣言》的任务。第五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对郭沫若等提出的大会宣言草案进行修改。因起草大会宣言的工作未完成,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将该工作移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由原负责该工作的第五小组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报告。9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宣言起草委员会,筹备会第五小组的工作结束[25]。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六小组第六小组(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
第六小组的任务是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1949年7月4日,第六小组第一次会议举行,决定公开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拟定出了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的征求条例,设立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委员会以及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并决定公开发表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启事。8月5日,第六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聘徐悲鸿、梁思成、艾青为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委员会顾问,聘马思聪、吕骥、贺绿汀、姚锦新为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顾问。第六小组及参加两个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对征集到的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多次讨论,并将初步意见报告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将拟定国旗、国徽、国歌的工作移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由原负责该工作的第六小组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报告。9月22日,第六小组第五次会议举行,研究国都、纪年及国旗,提出初步意见。同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审查委员会,筹备会第六小组的工作结束[27]。 制定政协会徽1949年7月,新政协筹备会秘书长办公室第五次工作会议决定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简称政协会徽)。最后从众多设计图案中选定张仃、周令钊设计的图案,经周恩来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并于1949年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经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主任毛泽东批准,在1949年9月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首次正式使用[28][29]。 参考文献
参见 |
Portal di Ensiklopedia Du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