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广电总局,是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新闻业、出版业、广播电台、电影、电视、新媒体、著作权行业行政管理的正部级直属机构,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牌子,现已被拆分。 沿革1949年,成立新华社口头广播部(延安新华广播电台编辑部)。同年,中共中央宣传部设置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中央电影事业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广播、电影事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中央宣传部的广播、电影事业管理职责划归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系统,分别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广播事业局、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电影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撤销,改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管理中央广播事业局,作为政务院直属机构。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广播事业局(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分别成立。 1967年,广播事业划归中共中央管理,组建中央广播事业局,作为中共中央直属机构。1982年,全国人大决定将中央广播事业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1986年,全国人大决定将广播电视部、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的职责整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8年,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闻出版、著作权行业管理职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分出,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为精简国务院组成部门数量,决定将广电部降格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3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拟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3月13日,经全国人大审议,对该《方案》将进行一处调整,即该部门的名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2] 2013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挂牌,并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牌子[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具体方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后公布[6]。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7]。该《规定》规定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内容。随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成立,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局与广电局纷纷合并。2013年9月,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与广电局合并为新闻出版广电局[8]。2013年12月,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挂牌成立[9]。2014年1月,浙江、福建、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相继挂牌成立。[10][1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2][13][14]而在同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则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共中央宣传部管理,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15]。 职责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下列职责[16]:
机构设置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置下列机构[17][18]: 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企业单位
历任领导
歷年政策与禁令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2013年设立中央纪委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察局)。2016年撤销,改由中央纪委驻中央宣传部纪检组综合监督。
参考文献
参见![]()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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