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爱卫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1]。 沿革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地区就成立了地方性的“防疫委员会”。如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的“防疫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1949年10月27日,董必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主持了扑灭察北鼠疫的紧急会议,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副总理陈云、郭沫若、黄炎培都出席了会议,到会的还有彭真、聂荣臻、滕代远、刘澜涛、陆定一、罗瑞卿、李德全、胡乔木、唐延杰、贺诚、苏井观、杨奇清、张友渔、薛子正、朱琏等。会议听取了卫生部、察北地区卫生部门关于疫情的汇报,分析了疫情发展趋势,明确了“扑灭察北鼠疫防止蔓延”的救灾目标,并通过决议,确定立即成立中央防疫委员会,统一领导防疫工作。经董必武提议,任命副总参谋长、华北军区司令员聂荣臻,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副部长贺诚为主任委员。最后会议决定中央防疫委员会由董必武、聂荣臻、滕代远、陆定一、李德全、贺诚、杨奇清组成,由董必武任主任委员并总负责。防疫会议结束以后,中央防疫委员会立即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办公室、封锁处、防疫处、宣传处、秘书处,建立经常办公制度,并在北京市东单小土地庙九号原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旧址办公。10月28日,中央防疫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委员会议,提出了在两个星期内遏制鼠疫蔓延趋势的目标,并对中央防疫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安排。会议决定中央防疫委员会下设四个部门:封锁处,由聂荣臻负责;防疫处,由贺诚负责;宣传处,由新闻总署负责;秘书处及主任办公室,由华北大区卫生部副部长朱琏负责。中央防疫委员会还特别刊印了《中央防疫委员会简报》。中央防疫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形成了封锁、防疫、宣教三位一体的防疫体系,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后灾害管理的经典模式。会后,各地相继仿照中央防疫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立了各级抗灾防疫组织。这次中央防疫委员会是为扑灭察北鼠疫而组成的临时性机构,察北鼠疫1949年12月被扑灭后撤销,它和后来1952年成立的中央防疫委员会没有渊源关系,但察北鼠疫扑灭后,大部分地方防疫机构得以保留[3]。 1952年3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28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防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任务是领导反细菌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4]。1952年3月19日,周恩来以中央防疫委员会主任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关于反细菌战的指示》,要求各地做好灭蝇、灭蚊、灭蚤、灭鼠以及杀灭其它病媒昆虫的工作[5][6]。1952年7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进一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社论,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6]。1952年7月9日和10日,周恩来两次致信毛泽东等,建议“中央防疫委员会日常工作即由办公室主任贺诚同志处理”,反细菌战斗争工作由章汉夫接管。1952年冬,反细菌战以中朝的胜利和美国的失败而告终[5]。 1952年12月31日,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各级“防疫委员会”改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其中中央防疫委员会改称“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爱卫会”)[7][5]。1954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改变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5]。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撤销。 1978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8]。 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改名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爱卫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7]。 2014年1月3日《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1号)印发了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其中《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国务院批准。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批准[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1]: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旅游局、工商总局、水利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管局、中医药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1]。 2017年5月19日《全国爱卫会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全爱卫发〔2017〕2号)增加质检总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单位[9]。 2023年10月,国务院调整设立新一届全国爱卫会,明确了全国爱卫会的主要任务、组成人员和运行机制,按照新一届全国爱卫会承担健康中国建设的任务要求,在工作职责中增加相应内容[10]。 职责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全爱卫发〔2023〕2号),全国爱卫会承担下列职能[11]:
组成人员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办事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与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全国爱卫办)合署办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 沿革2013年12月5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全国爱卫办”),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018年机构改革前,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20]。 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承担下列职能: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全国爱卫办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国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全国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11]。 机构设置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设置下列机构:
历任领导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等担任[21]。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是: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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