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
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是已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接待安置在华印支难民工作。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至今。 沿革1978年5月8日,国务院根据中央指示召开接待安置被越南驱逐回国难侨工作会议,由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国务院侨办主任廖承志、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牵头。决定在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四省区设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1]。 1979年6月1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呼吁国际社会坚决制止越南驱逐难民。1979年7月20日召开印支难民问题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国代表章文晋称已经收容25万印支难民,并承诺从东南亚和香港接收自愿来华的1万印支难民。1979年8月1日至8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陈慕华主持召开了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工作会议[1]。1979年8月4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民政部部长程子华任组长,副组长有国务院侨办副主任林修德、农垦部副部长张修竹、外交部部长助理张灿明、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杨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2][1]。在有接待安置任务的广东、广西、云南、福建、江西六省区设立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1]。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已撤三十八个非常设机构的通知》(国办函〔1988〕81号)发出,内称“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已经撤销了科技领导小组等三十八个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并已发过文(国办通〔1988〕53号)”,其中包括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3]。但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至今,仍由民政部运作。 197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难民署执委会的活动,每年派团出席执委会届会,并派部长级代表团多次出席有关难民问题的国际会议。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接收28.3万印支难民。1979年11月,中国和联合国难民署签订该署援助在华印支难民的项目协议。联合国难民署也自1979年下半年起向在华印支难民提供援助,并自1979年10月起在华设立任务代表处[4]。1980年2月,联合国难民署任务代表处在北京正式成立,职责限于协助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难民署的无偿援助项目,帮助有条件的难民到第三国安置等。1995年12月1日任务代表处升格为代表处。1997年该代表处升格为地区代表处, 负责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蒙古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事务[5][6][4]。 198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4]。1994年以前,中国政府从联合国难民署争取到共9000万美元无偿援助,在民政部指导下,在六省(自治区)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的努力及当地政府支持下,共执行约600个项目。从1994年开始,无偿援助改为项目贷款形式的“周转金计划”。1994年至2007年,在华印支难民周转金计划的资金所有权和管理权归联合国难民署,周转金项目的最终审批权由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执行。2008年,民政部与联合国难民署代表签署协议,联合国难民署将总额5300多万的在华印支难民周转金资金所有权和管理权正式移交中国政府,由民政部执行[5]。2008年7月,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下发《在华印支难民周转金项目管理办法》[7]。 截至2005年底,居留在中国的印支难民及其子女数量已达29.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越南籍难民,占99%,且多为华裔越南人或者越南籍华人,少数是越南人、老挝人、柬埔寨人,分布在中国南方六省(自治区)。截至2005年底,广西112268人、广东83538人、云南38009人、福建27409人、海南31475人、江西1715人[8]。六省(自治区)在省、市两级设有“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如海南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钦州市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华侨农场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6条进一步完善了难民和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规定。在华印支难民开始按照永久性安置转变[5]。 历年工作会议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简称国务院难民办,现简称国务院安难办)每年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历年部分工作会议如下:
人员1979年成立时的主要领导人员包括:
办事机构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安难办”或“国安办”[23]),设在民政部,负责在华印支难民工作。历任主任、副主任是: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侨委员会,1960年2月2日至1961年7月22日设立的国家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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