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1]。 沿革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为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2]。 2024年4月26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3] 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其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1] 组成人员
第三届
第八届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78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 办事机构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简称教育部研究生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内设机构。教育部研究生司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合署办公,国务院学位办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 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承担下列职能:
机构设置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设置下列机构:
历任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1]。历任主任、副主任是:
学科评议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不同学科门类设立,依授予学位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按学科或几个相近学科设立若干评议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跨学科的评议组[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
学科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一般为7至15人,每个评议组设2至3名召集人。全体或各门类学科评议组成员大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持召开;各评议组的会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各评议组召集人主持。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聘任(都是兼职),学科评议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并协助处理[1]。 成员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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