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沿革2013年10月23日,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由六省区七部委协作联动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北京实质性启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的负责人当天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主持会议[1][2][3][4][5][6]。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54号)称,“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7]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称,“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8]。 职责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组成人员
办事机构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 机构设置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能:
机构设置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下列机构:
历任领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是: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7]。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是: 参考文献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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